簡文雲:“劉尹茗柯有實理。”
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南郡龐士元聞司馬德操在潁川,故二千裏候之。至,遇德操采桑,士元從車中謂曰:“吾聞丈夫處世,當帶金佩紫,焉有屈洪流之量,而執絲婦之事。”德操曰:“子且下車,子適知邪徑之速,不慮失道之迷。昔伯成耦耕,不慕諸侯之榮;原憲桑樞,不易有官之宅。何有坐則華屋,行則肥馬,侍女數十,然後為奇。此乃許、父所以慷慨,夷、齊所以長嘆。雖有竊秦之爵,千駟之富,不足貴也!”士元曰:“仆生出邊垂,寡見大義。若不壹叩洪鐘,伐雷鼓,則不識其音響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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