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。
君子既知教所由兴,又知教所由废,然后可为人师也。故君之教喻也,道而牵,强而弗抑,而弗达。道而弗则和,强而弗抑易,开而弗达则;和易以思,可善喻矣
王佛大嘆:“三日不飲,覺形神不復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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